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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计委正式发布《关于修改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
作者: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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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1日,国家卫计委正式发布《关于修改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,正式删除“医疗机构在职、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”的内容。新版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已经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

在职医生可以自主创业了

1994年,原卫生部颁发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,明确规定,医疗机构在职、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

221日,国家卫计委发布《关于修改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,正式删除该项条款。该决定自201741日起施行。

此外,修订后的《实施细则》还进一步扩宽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范围,医学检验实验室、病理诊断中心、医学影像诊断中心、血液透析中心、安宁疗护中心、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都被增加进去。这些,尤其是前几个,本就定性为独立法人机构,医生群体都可以申请开办了。

国家卫计委解读称,修改后的《实施细则》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,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,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,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,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;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、加快社会办医发展;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,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,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。

新诊所将大量涌现

医生群体允许自主创业,这对全国几百万医务人员来讲,无疑是极大的鼓舞。而最便利医生群体开办、最可能大量涌现的或是各种诊所。

1994年版本的《实施细则》有个规定:

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,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,取得《医师执业证书》;
(二) 取得《医师执业证书》或者医师职称后,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;
(三)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。

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。

这一规定在修改后的《实施细则》中并未予以删除,仍然保留了下来。在职医生群体开办诊所,可谓具有天然的便利性。

两类医生受限,不得办医

值得注意的是,虽然修改后的《实施细则》允许在职医生开办医疗机构,但是并非所有医生都有资格的。

新版《实施细则》保留了旧版的规定,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:

1、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;
2、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;
3、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;
4、因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;
5、被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6、省级卫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有第2345项情形之一者,也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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